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专题>市城市管理局专栏>市政服务领域
83.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发表时间:2021-12-01 16:22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