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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有关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义务的处罚
发表时间:2021-12-01 17:17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