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推进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推进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作为国家“新基建”七大领域之一,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智慧交通、智慧能源等新兴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城市绿色低碳发展。为加快推进运城市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什么app可以买足彩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电动汽车出行需求、带动电动汽车消费、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为导向,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加快推进乡镇充电桩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市委、市政府主导下,由市能源局负责,采取特许经营模式,依法依规确定一家企业承担运城市乡镇充电桩建设工作。
(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规划全市132个乡镇(不含盐湖区、河津市、永济市共15个街道办)充电桩建设,结合乡镇发展实际,合理把握建设进度,满足近期需求。在此基础上,不断优化覆盖全市所有乡镇的充电桩网络,提升充电服务水平。
(三)因地制宜,优化布局。优先考虑在乡镇公共场所(包括党政便民服务中心、乡镇卫生所、乡镇变电站、公园、停车场等)选址布点,进一步提高现有土地利用效率。
(四)数智支撑,创新业态。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充电桩建设与光伏、风电等新能源业态有机融合,建设一定比例的新能源充电桩,努力打造乡镇新能源充电桩亮点工程。
三、目标任务
2023年底实现全市132个乡镇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同时结合各乡镇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进一步合理增加公共充电桩建设数量,满足乡镇充电桩使用需求。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项目选址。2023年4月15日前,在对各乡镇充电桩发展现状、土地情况和建设需求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运城市乡镇充电桩建设地址,确定建设布局。
(二)项目立项审批。市能源局按照特许经营程序办理项目申报相关手续。
(三)组织建设实施。获得建设资格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科学组织、有序调度、突出重点、分期推进,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
(四)阶段总结评估。2023年12月底对全市乡镇充电桩建设、运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持续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具有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推广优化完善。结合现有的工作成效、经验,进一步优化完善,持续推动全市乡镇充电桩建设。
五、要素保障
(一)保障用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的,应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灵活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配建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简化审批程序。在乡镇公共场所(包括党政便民服务中心、乡镇卫生所、乡镇变电站、公园、停车场等)安装公共充电桩,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新建的单独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规划要求,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在充电桩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获得建设资格的企业给予建设补贴。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根据乡镇充电桩运营情况适时适度予以运营补贴。(市财政局、市能源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四)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报装接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工作,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力度,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满足充电桩建设需求。(国网运城供电公司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运城市推进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运城市乡镇充电桩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推进全市乡镇充电桩建设的重大意义,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主动作为,全力推进全市乡镇充电桩建设。
(二)推进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综合考虑电动汽车技术迭代、设备投资、中长期运维、系统效率等要素,科学合理选择新技术、新设备,提升充电桩全寿命周期效益。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充电桩智能化服务系统,提升用户使用便利度。
(三)加强督导调度。市领导小组不定期对乡镇充电桩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乡镇充电桩建设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等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电动汽车及充电桩的重要意义、发展成就、技术趋势,引导群众增强认同感,促进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参与充电桩建设,形成建设充电桩的强大合力,促进全市乡镇充电桩建设健康发展。
本文件由市能源局负责解读。
附件:1.运城市推进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运城市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附件1
运城市推进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一、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协调解决乡镇充电桩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序推进乡镇充电桩建设。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市政府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
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交通局、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具体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能源局:牵头负责研究全市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积极争取中央、省新基建等相关资金,统筹市级有关资金给予支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乡镇道路、交通枢纽、汽车客运站和出租车服务区等场所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的指导和推进工作。
国网运城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项目的用电报装及电力供应保障工作;负责输配电网建设,主动收集掌握客户充电桩设施报装需求和潜在需求;优化服务审批流程,建立充电桩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加强充电桩用电报装过程管控,配置客户经理,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现履职人员自行替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动态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运城市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根据《运城市推进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相关规定,为依法依规推进全市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特许经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运城市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特许经营项目。
二、项目实施机构
运城市能源局。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到2024年全市132个乡镇共新建公共充电桩1320个,总投资2.85亿元。年度建设计划见下表。
年度 |
新建充电桩(个) |
估算总投资额(万元) |
2023 |
880 |
19000 |
2024 |
440 |
9500 |
合计 |
1320 |
28500 |
2023年底,全市132个乡镇共新建乡镇公共充电桩880个,实现全市乡镇电动汽车充电桩全覆盖。
2024年底,全市132个乡镇再新建乡镇公共充电桩440个,平均每个乡镇建成10个公共充电桩。
四、特许经营范围
全市132个乡镇(不含盐湖区、河津市、永济市共15个街道办)。
五、特许经营协议及期限
市能源局制定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法定程序后,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从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特许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一)特许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并满足该项目经营必需的资金或者具有可靠资金来源及相应偿债能力。
2.有相应数量和相应从业资格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3.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并具备提供持续、稳定、及时、安全服务的能力。
4.特许经营企业在中标后,须在运城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充电桩建设运营项目公司。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许经营企业选择方式
由市能源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现,确保特许经营权出让公开、公平、公正。
七、承诺及保障
(一)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依法对充电桩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特许经营期间,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相关条款外,市能源局不得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市能源局负责项目建设和经营统筹协调,为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和运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实施特许经营后,特许经营范围内新增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应由特许经营企业统一建设运营管理,已建成的公共充电桩由原业主依法依规自主经营,支持特许经营企业与其开展合作。
八、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一)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市能源局和特许经营企业双方成立特许经营项目移交工作小组,推进特许经营权移交及充电桩资产处置工作。
(二)特许经营企业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市能源局洽谈新一轮特许经营事项。如法律法规明确充电桩不再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等规定,特许经营企业应在特许经营期满60日之内,将充电桩项目相关资产移交国有。
九、其他事项
(一)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须符合国家标准,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必须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二)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并愿意支付费用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三)特许经营合作期内,上级部门对全市充电桩建设有新的政策要求的,特许经营企业需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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