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 引  号 :012870556/2023-00179 发文机构 : 运城市人民政府
体裁分类 :政办函 发文字号 :运政办函〔2023〕63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主 题  词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什么app可以买足彩印发运城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什么app可以买足彩印发运城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12-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运城营商环境,推动运城市经济结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什么app可以买足彩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22〕16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运城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府院联动机制)。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税收申报、产权瑕疵、资产处置、职工安置、信用修复、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为有序实施法治化、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组织机构

  建立运城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分管营商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中级法院院长担任副总召集人,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人行运城市分行、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运城监管分局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单位参与协商。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分管负责同志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府院联动机制联络人。

  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级法院,由市中级法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承担府院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包括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专题调研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并制定政策文件,筹备召开全体成员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工作机制

  (一)会议机制。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主要以联席会议形式组织,建立运城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具体承办,主要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整体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全局性事项,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由相关成员单位参会,主要听取企业破产处置特定情况报告,研究解决特定领域问题,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成员单位提议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对研究事项达成共识的,应形成会议纪要,并要求抓好落实。

  (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台账,明确监测、评估重点内容,定期通报相关信息,定期汇总、通报破产审判的相关政策、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及府院联动工作经验。

  (三)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提前对案件进行研判评估,对涉及重大风险及舆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预先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

  (四)督促推进机制。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审核确定由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办并及时函复协办结果。

  (五)联合调研及提案机制。对破产处置中的共性问题由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适时开展联合调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共同起草提案或规范性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六)重点案件专门领导协调组机制。对部分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与属地政府联合成立领导协调组,共同协调配合,专项推进解决。

  四、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

  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人行运城市分行、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运城监管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单位参与协商。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一)市中级法院。筹备召开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统筹汇总提出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统筹研究政府部门提出的与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指导、协调全市法院推进府院联动机制相关工作;梳理发布破产企业审判典型案例。

  (二)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加大对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三)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配合提供涉破产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市场出清、企业兼并重组、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的政策与措施;协调处理“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破产处置;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山西)、信用中国(山西运城)”网站上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四)市工信局(市国资委)。配合推进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旺盛的企业给予积极支持,配合推动实现企业的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对技术水平低、企业发展前景不佳、生态环境危害较大、不宜保留的“僵尸企业”配合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对涉及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维稳方案、职工安置、破产费用保障等工作进行协调处理。

  (五)市公安局。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打击恶意逃废债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努力追赃挽损;支持、协助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破产审理过程中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突发事件。

  (六)市司法局。做好破产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为企业破产处置统筹协调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监督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遵守行业准则,依法履行职责。

  (七)市财政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相关经费保障;配合市工信局(市国资委)探索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帮助解决“三无企业”退出市场的经费保障问题。

  (八)市人社局。指导“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相关工作;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职工人事档案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问题;协调运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权益。

  (九)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落实破产企业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处置工作,优化破产企业土地处置程序,积极盘活土地资源,落实破产企业涉及土地权属、处置、登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政策;对矿产资源类的破产企业涉及的兼并重组方案、采矿权、生态修复等相关问题给予相应时间宽限;以及其他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十)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办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等手续;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涉及环保的,依据政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

  (十一)市住建局。研究制订和落实破产企业处置中涉及有关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等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相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优化破产企业房产处置程序。

  (十二)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和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纳入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范围,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十三)市应急局。认真做好矿山、危化品企业的有关破产处置中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做好破产不停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为破产管理人履职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提供支持,依法办理破产重整企业股权变更、新企业设立和破产企业注销等有关登记事项;依法依规做好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探索解决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难题和其他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

  (十五)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进一步落实简易注销政策;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等方面问题,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十六)市信访局。指导、协调做好企业破产的信访维稳及化解工作。

  (十七)市民政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

  (十八)市金融办。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支持;推动金融债权人一致行动、支持破产各项工作;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十九)市工商联。发挥联系、服务民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负责宣传、引导企业及时申请破产,就相关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与市中级法院及其他成员单位进行沟通,确保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二十)人行运城市分行。落实破产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修复政策,支持企业破产重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协调开户银行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涉及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协助司法部门对债务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情况开展协查;配合打击逃废债行动。

  (二十一)市税务局。落实破产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依法申报税收债权,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的税务变更、注销事宜,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二十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运城监管分局。协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做好破产企业的金融债务处置工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及时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五、工作要求

  府院联动机制坚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高效畅通”的原则,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同向发力、主动作为,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

  (一)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主动履职、协同联动,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合力优化破产处置工作外部环境。

  (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单独或会同有关单位针对典型问题出台政策指导意见或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有效处理破产处置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6项工作机制,根据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工作安排,向联席会议进行专题工作汇报。联席会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通报,督促成员单位切实履职尽责,不断总结提升工作成效。

  (四)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督促落实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收集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反馈。各成员单位在推动办理相关事项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应主动报告,成员单位怠于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转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参照本方案建立健全本辖区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推动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府院联动深入化、机制化、常态化。

  本文件由市中级法院负责解读。

  附件:运城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附件

  运城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总 召 集 人:市政府分管营商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召集人:市中级法院院长

  成      员:市中级法院分管破产的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人行运城市分行、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运城监管分局分管负责人

  府院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分管破产的副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兼)。

  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如有变动,由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即时动态调整,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