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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什么app可以买足彩印发《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运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14 11:13
(2023年8月14日 运发改储发 [2023]127 号 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运城市财政局

  (运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运城市分行   

  2023年 8 月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城市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切实保障运城市粮食安全,确保应急状态下军需民食粮油供应,根据《运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运城市粮食应急预案》和省、市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采购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稳定粮食市场,保证灾区人民群众生活急需的成品粮和食用油。品种为面粉、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油。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储、管理市级成品粮油的部门和企业,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建立的采购费用及保管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承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管理,对成品粮油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按要求建立相关台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成品粮油库存数量、质量、管理情况和有关报表。承储单位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五条 成品粮油储备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财政补贴、企业运行”的方式进行管理。动用、解除成品粮油储备需经市政府同意,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

  第二章 计划和存储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拟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严格组织实施,并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情况按规定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由市级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存储。

  承储单位存储点因故无法承担存储任务情况下,其存储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由承储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调出另存。调出另存时,一般应以成本不变、实物转移或轮换方式调整存储点进行。即:从原存储点转移出同等质量标准和相同品种及数量规模的产品,另存到新的存储点。另存时的入库成本按原采购成本计算。另存转移中所产生的费用(运费、装卸费等)由承储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发改部门提交申请交财政部门审核结算。也可采取按市场当期行情进行评估,按照原存储点产品质量标准及规模相同的当期货币资金计算,由承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重新采购与原存储产品质量标准及规模相同的成品粮另存。待存储工作完成后统一核算,盈余部分上交市财政,亏损由市财政负担。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存储点。存储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取得成品粮油合法经营相关资质的粮油生产、经营贸易性企业;

  (二)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成品粮油储存仓储设施和设备,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三)成品粮实际库存量始终要达到存储数量1倍以上,年销量要达到存储量的4倍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资质要求的财务、统计、仓储管理等人员;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成品粮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食品安全指标和市级成品粮油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专仓或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悬挂专用标识牌,保证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制定完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成品粮油储备状况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成品粮油储备(储存)绝对安全;

  (四)承储单位每年对成品粮油第三方质检不少于2次,企业自检按规定执行,检验应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

  (二)以成品粮油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清偿债务;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四)超保质期储存成品粮油;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轮换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按照实物兑换、动态轮换管理方式进行。除紧急动用外,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100%。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按照先入后出的原则,由承储单位组织轮换。

  第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每年轮换不少于3次;市级成品油储备每12个月至少轮换1次,轮换入库的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45天内加工的新产品。

  成品粮油储备合同解除时,存储点须保证所存储备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在该储备产品保质期的1/4时间段内。

  第四章 动用

  第十五条 需要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补库时间、价差处理和费用补贴等内容。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命令。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后,承储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动用执行结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及轮换的费用标准为:成品粮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1元、轮换费用每年每公斤0.3元;市级储备小包装油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3元、轮换费用每年每公斤0.2元。

  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市级成品粮油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变化、企业管理方式、企业改组改制等情况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每半年拨付一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同农发行运城市分行进行结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及信贷资金。

  第二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成本、贷款规模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运城市分行共同核定,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贷款规模。

  第二十一条 农发行根据市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发放信贷资金。成品粮油储备入库结束后,农发行按照核定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成本,核定信贷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损毁、损失、损耗,承储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承担。因其他原因造成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损失的,承储单位应协调解决有关事项,并负责落实赔偿。

  第二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解除时,其销售收入应首先归还农发行、市财政本金,盈利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亏损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对存储点负有日常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月抽查核实库存数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组织存储点在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及考核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建立健全成品粮油轮换及库存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报表。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并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运城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不定期开展检查,不断加强和规范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安全。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二)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超保质期;

  (四)入库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未实行专仓(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成品粮油账实不符、账账不符,未悬挂专用标识牌;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和动用命令;

  (七)实物库存低于储备计划的100%;

  (八)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运城市成品粮油暂行管理规定》(运粮调字〔2018〕77号)、《运城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运发改储发〔2023〕80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运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