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食品药品>食品药品安全标准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19 10:40

  为推动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不断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学校在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强化人员管理、完善“三防”设施、规范加工制作过程等环节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河津市某小学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标识标签案

  2024年6月14日,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食品原料库内存放的1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干海带丝(约3千克)标签不符合规定。该袋干海带丝外包装上仅有“福建特产 特级海带丝”字样,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其他事项;包装用透明胶袋封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对该袋干海带丝食品原料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干海带丝(约3千克)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本案的查处,警示学校食堂在采购食品原料方面,要严格进货查验,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在采购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口,切实保障在校师生健康安全。

  案例2: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垣曲县某示范幼儿园设施设备不完善案

  2024年5月23日,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示范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原料库未设置防鼠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餐饮经营场所或者在经营场所内有有害生物侵入,易污染食品、传播疾病,危害人体健康。某示范幼儿园原料库与外界连通的门未设置防鼠设施,极容易引发有害生物污染食品的风险。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完善食品经营设施设备、落实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3: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新绛县某幼儿园食堂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4年4月23日,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采购的面粉未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其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查验记录是确立食品溯源,保证安全的重要手段。本案提醒学校食堂经营者,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进货端保障食品原料安全,确保学校食堂饮食安全。

  案例4: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平陆县某学校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留样案

  2024年5月23日,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本案的查处对于学校食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学校食堂日常规范操作具有指导意义。食品留样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关键步骤,是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的重要证据,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容易出现问题,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促使学校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规范食品留样,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5: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平陆县某初中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餐用具未消毒案

  2024年5月23日,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初中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餐用具未进行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本案的查处对于学校食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学校食堂日常规范操作具有指导意义。餐用具清洗后消毒是餐饮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餐用具清洗后不消毒,容易出现交叉感染,不利于师生的饮食安全。本案警示学校食堂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前提下,要尤为重视餐用具的消毒工作,并且严格落实到位,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

  案例6:闻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闻喜县某小学未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及考核案

  2024年5月23日,闻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本案的查处进一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从业人员,特别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案例7: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河津市某中学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6月22日,对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未配备与经营相适应的消毒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在校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8:万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万荣县某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4年5月29日,万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涉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如果食品经营人员患有各种传染病,很容易将病毒带入食物,消费者吃易被感染各种传染病,造成疾病传播的悲剧。所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防止有传染病的人员进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