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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08 09:56

  (运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106号裁决书公告)

   

  山西品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鹏与你公司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已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申请人李鹏与被申请人山西品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25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山西品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鹏2023年11月25日至2024年1月31日、2024年3月1日至3月26日期间工资11000元;三、驳回申请人李鹏其他仲裁请求。

  你可到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楼劳动监察保障中心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0359-2597200)。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运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106号裁决书公告.pdf

  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